问题 | 离婚协议居住权有用吗 |
释义 | 《民法典》在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设置“居住权”一章,主要对权利属性与定义、设立及公示方式、权利的行使与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权,使其可以拥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且在居住权诸多功能中,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是其核心价值。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持续攀升,如何保障离婚女性的居住权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房产,女方在离婚后将面临没有住处的困境。如果涉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二人所有,但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已写明女方可以暂住在涉诉房屋内,且设定了期限的。这就在涉诉房屋上为女方设立了一个居住权,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女方利益。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女方享有居住权仍然可居住。 一、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居民个人在承租住宅、购买住宅,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应当注意查询房屋是否已登记了居住权。如果房屋已被设立了居住权,承租人要注意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中是否同意在特定时段对外出租,而购房者则需要考虑到居住权存续期间内自己无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问题,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需要,大家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他人恶意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一)根据是否约定权利期限有两种消灭情形:一是有约定权利期限的,约定的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二是没有约定权利期限的,法律推定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二)因合同设立的居住权随着合同的解除或撤销而消灭。 (三)房屋消灭,居住权消灭。 (四)与设立不同,居住权的消灭虽然也要办理登记,但消灭时间以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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