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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过长处理方式
释义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劳动者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促使劳动者主张权益并方便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事故情况。然而,广东省法院的观点更科学合理,认为工伤事故时效应从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之日起算。如果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期限,劳动者仍可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由法院判定赔偿。认定部门可能不受理,但仍可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赋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申请工伤职责的督促。规定劳动者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利于促使劳动者积极地主张权利,也方便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事故情况。但是规定申请期限自事故发生起算,不利于劳动者维护权利。相比而言,《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中的解释更加科学合理。该文件对工伤时效有如下表述:“但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期限怎么处理
    是否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认定工伤,不能主张合法权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上位法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在《民法典》中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单位一直在负责劳动者的治疗,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犯是在单位停止对劳动者的治疗时开始。因此,如果没有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然后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由法院作出工伤认定,判定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此时认定部门就不会再受理了,这样的说法其实也没有多大问题。确实法律中规定了认定部门不予受理认定申请的情形中就包括了超过时效规定的情况。但此时并不代表就不能对这类事故进行处理,只不过此时的处理方式不太一样。
    结语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问题是一个关键的法律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或其家属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有些地方的法院认为应从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之日起算。对于超过1年期限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认定部门可能不再受理此类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处理。因此,劳动者仍有机会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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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