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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工伤事故赔偿都有哪些项目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分级表,包括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的本人工资以及伤残津贴的计算方法。同时,还介绍了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和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的标准和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以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分级表: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成都市工伤事故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5.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成都市工伤事故的处理方式应当遵循以上规定,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分级表,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36条,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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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