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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案底能否被取消?经济处罚几年能实现?
释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案件五年内可消除案底,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五年内没有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该规定。缓刑期间,符合条件即可消除案底。解除取保候审后,案件并未结束,理论上是一直有侦查的可能性的,但实际上多数是不了了之,不会走所谓的“撤案程序”。另外,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犯罪记录会伴随当事人终生,对当事人及子女的生活产生影响。
    法律分析
    一、盗窃未被判刑,仅的经济处罚几年后可消除案底。我国目前的刑事记录是保留终身的,且并未规定多少年可撤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五年内可消除案底的规定仅适用于此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盗窃罪缓刑期间多久能取消案底
    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可以。盗窃若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就有可能会被判处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解除取保候审以后,不撤案会持续多久?
    实践中一般都是检察院不捕后公安变更为取保,根据补侦提纲进行侦查,实在无法查明的,期满一年后解除取保…但解除取保后,案件并未结束,理论上是一直有侦查的可能性的。但实际上多数是不了了之,更不会走所谓的“撤案程序”。
    四、盗窃罪五年内没有犯罪记录档案会自动撤销么?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
    大家平常说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结语
    盗窃未被判刑,仅的经济处罚几年后可消除案底。我国目前的刑事记录是保留终身的,且并未规定多少年可撤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五年内可消除案底的规定仅适用于此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缓刑期间,符合条件即可消除案底。解除取保候审以后,案件并未结束,理论上是一直有侦查的可能性的,但实际上多数是不了了之,更不会走所谓的撤案程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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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