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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在试用期可以主动辞职吗?
释义
    试用期员工可以在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主动辞职,而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征求用人单位同意。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同岗位工资的80%。员工的工龄计算方式包括连续计算法、合并计算法和工龄折算法,特殊工种或环境下的工人可以折算连续工龄,工作因客观原因间断的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法律分析
    一、员工在试用期可以主动辞职吗?
    试用期内的员工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即可,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记住,这里是通知,而不是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普遍存在的是很多劳动者担心用人单位不完全支付劳动报酬,认为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辞职,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试用期的时间一定要注意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无论是签订多久的劳动合同。还有试用期的工资要注意两个线,一个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是不能低于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的80%,否则就是违法的。
    二、试用期满后,员工的工龄如何计算的?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复查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员工的工龄包括连续计算法,合并计算法,工龄折算法这三种。在特殊环境下工作或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连续工龄可以折算;员工的工作因客观原因导致间断的,可以将间断前后的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结语
    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求同意。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满后,员工工龄计算可采用连续计算法、合并计算法或工龄折算法。特殊工种或工作环境下工作的员工可折算连续工龄。工作因客观原因间断的,可合并计算工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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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