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转换是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经技能鉴定后所进行的转换工作。该条例也明确规定了职业转换的费用项目,包括技能鉴定费、培训费、补贴费用等。然而,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职业转换费用是否可以用于购买保险。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冻结和非法侵占。因此,工伤后职业转换费用在使用时应当符合专款专用的原则,不能用于购买与职业转换无关的保险。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经技能鉴定后应进行职业转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技能鉴定费、培训费、职业介绍费、就业补贴费用等。” 2.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冻结和非法侵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