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征收土地的法律如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6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