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来源于公司法第149条,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是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限制来源于劳动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那么他们之间的具体区别有哪些呢?请看下文。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 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 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 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识总结: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上海市是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