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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个人的现金存款如何处置
释义
    夫妻离来婚只按规定应该是一人一自半。(只能分割再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一、离婚时对方带着存款人间蒸发怎么办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二、离婚时对方隐瞒银行存款怎么办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具体如下: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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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