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 法律依据:《上海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对今年在通知发出前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