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行为有: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之后这条"名存实亡")(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