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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一哪些
释义
    《民法典》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视,赵律师在此总结一下,至少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2、有劫持、胁迫可能的;
    3、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的;
    4、有急性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5、子女反对探望或探望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探望的等。
    一、如何确定孩子探视权
    孩子探视权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探视权;
    2、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3、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探视权内容如下:
    1、探视的时间时间可以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可以自己决定;
    2、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有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3、探望权中止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是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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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