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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生育产假如何规定
释义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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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