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残疾儿童的救助年龄是0-6岁。其主要针对的是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具体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等。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 第二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