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继承公证要怎么办理 |
释义 |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的情况; (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 (3)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4、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一、遗产继承公证在哪公证 申请继承权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继承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地产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金额等; 4、继承人生前立遗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遗嘱。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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