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时间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该文介绍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作用、意义及其重要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在2014年以前,我国境内注册和登记的组织机构都会获得一个独特的、永久的编码标识,以便对各类组织机构的运营进行规范。并且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着年检制度,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来进行年检审核。但是,在2014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没有了年检制度了,不需要去进行年检审核了,而是改为提交年度信息报告。全国组 法律分析 在2014年以前,我国境内注册和登记的组织机构都会获得一个独特的、永久的编码标识,以便对各类组织机构的运营进行规范。并且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着年检制度,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来进行年检审核。有人问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时间是什么时候,其实,在2014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没有了年检制度了,不需要去进行年检审核了,而是改为提交年度信息报告。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建立代码统一标识制度的意义: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国家质检总局下设单位)负责此项工作,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110号总局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年检制度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须提供的材料 1.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6.公章 办理时要带上已经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如果去了再填表还要带上公章,因为年检表上需要盖单位公章。在2014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没有了年检制度了,不需要去进行年检审核了,而是改为提交年度信息报告。 年度报告 2014年8月25日起,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重要事件 2015年1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制度实施,企业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 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 中国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制改为年报制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条例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修改为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制度。 新规定要求,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据介绍,目前我国组织机构代码已累计赋码4000多万个,基本覆盖每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后,组织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电子报告,不仅方便了组织机构,也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改革年检制度将从根本上杜绝个别基层管理部门借年检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现在,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不再发放了,而是改为三证合一制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时间已经不需要再考虑了,只用每年公示年度信息报告即可,制度的改革很大程度上简化了组织结构的运营流程,管理制度也更加人性化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已经在2019年被取消。该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同时,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依法管理。这一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结语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具有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在2014年以前,我国境内注册和登记的组织机构需要获得一个独特的、永久的编码标识,并按照年检制度进行年检审核。2014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没有了年检制度,改为提交年度信息报告。现在,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不再发放了,而是改为三证合一制度,只需要每年公示年度信息报告即可。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九条\t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t第一条\t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01-25)\t第六条\t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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