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舅舅是否为监护人? |
释义 | 舅舅不是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按法律规定确定。监护权可变更,若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他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夫妻离婚后,共同生活方无权取消对子女监护权,除非涉及犯罪、虐待等情况。监护人可委托他人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需承担民事责任。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包括监护人丧失能力、不履行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利,以及监护人去世等。 法律分析 一、舅舅是监护人吗 舅舅不是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三、监护关系的终止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等。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 3、监护人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虐待被监护人的。 4、由于失去监护人。如监护人去世等情形。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舅舅并非法定监护人。监护权的变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夫妻离婚后,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该方对子女有犯罪、虐待或明显不利行为。监护人可以委托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给他人,但需承担相应责任。监护关系可能终止于监护人丧失能力、不履行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或失去监护人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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