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一、减免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