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省长通常指的是省级行政区的行政机构首长,为一省人民政府最高长官。省委书记的正式称谓源于1982年,全称是某省委员会书记。关于级别问题,这个需要另当别论。一般来讲,省长都是正部级,这一点没有疑问。然而,省委书记的级别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广东省省委书记,就是一个特例。虽然省委书记与省长都是省部级,但是广东省省委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属于副国级。如此一来,级别就高于省长。同级别的直辖市市委书记与市长的关系,也是属于这一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第五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