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到哪一步才能冻结账户? |
释义 | 法院在有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会冻结账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法院解冻账户流程:当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法院作出解除冻结保全措施后,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相关机关进行冻结解除。 法院冻结银行卡流程如下: 1、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或者潜在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可以以申请进行冻结,即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案件执行中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卡账户,以确保案件在执行环节能够有财产可以供执行; 2、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或者潜在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可以以职权进行冻结,即在诉讼案件的执行中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主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以保证案件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也保证执行款能够及时执行到位; 3、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只是冻结了向外支付金钱的情况,不会冻结向该银行账户支付的情况,即一旦该银行卡账户被法院冻结,则只能收款,不能付款,余额只能增加,但不能减少。这是法院冻结银行卡账户的一个内容; 4、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银行卡账户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申请书、担保的相当于执行款数额大小的财产担保(提供担保的情况)、身份证复印件、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等; 5、如果是诉讼前当事人申请的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的,则应通知申请人,则申请人要在冻结后的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及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的冻结措施; 6、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应当用裁定书的形式下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银行卡所属的开户银行,让开户银行协助执行冻结措施,并及时函告给法院; 7、如果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的,则不能重复冻结,只能申请加入到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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