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丢了怎么办,能补办吗 |
释义 | 在实践操作中,是以房产证作为标准来认定是否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房产证是房屋权属证明,当房产证不慎遗失后,房产证时可以进行补办的。但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额程序进行,房产证丢失后,应该马上去相关部门进行补办,防止不利后果产生。房产证丢失后,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按下面的程序补办证件: 一、备件申请: 1、申请人到房地局以书面形式申报产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内容。 2、提供营业证(租簿或户口簿)。 3、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书面材料。 4、凭身份证明,带好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柜台办理。 二、备案查档: 1、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开具临时收据。 2、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核对。 三、登报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核对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该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地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四、勘丈入册: 1、由测绘所勘丈、绘图。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五、登记审查核准:由房地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六、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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