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5年车辆半年一检没有取消。 1、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综上所述,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