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被擅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第三者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不仅知情,而且其接受的财产也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其以善意取得主张不予返还,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