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必须本人去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涉外离婚的相关办理流程和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但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并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涉外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是重大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 法律分析 一、关于涉外离婚,您无需亲自前往办理。离婚案件中,一方或者双方身处国外的,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事项。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二、涉外离婚必须去中院起诉吗 不一定,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若是重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涉外离婚是否必须办理公证 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涉外婚姻离婚并不一定要办理公证,只要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就能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中级人民法院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单位,具有较高的审判水平和审判权。此外,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审理重大涉外案件,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涉外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合理的。 结语 涉外离婚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无需亲自前往办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并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涉外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是重大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涉外离婚不一定必须办理公证,只要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就能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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