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