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通常为基本工资)/30*80,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原工资标准:按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