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戒毒是属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种类。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民政部门,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法律依据:《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强制戒毒办法》第四条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戒毒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强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 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所以不能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