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有使用警械。除非出现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这些具有一定现实危险的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必须使用械具的,其他任何情况都不得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使用警械。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