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的管理,促进防汛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储备,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水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防汛物资储备以地方各级水利防汛部门为主。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坚持“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第四条 防汛物资储备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是编织袋、麻袋、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其他物资均不储备。 第六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根据历年的储备量确定。各项物资储备定额是:编织袋400万条;麻袋10万条;橡皮船3000艘;冲锋舟20艘;救生船5艘;救生衣1万件;救生圈0.6万件。上述物资储备定额的增减,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 第七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储备。受委托单位即代储单位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指定。 法律依据: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第二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包括: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和麻袋等。 第三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所有权和调用处置权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 第四条 国家防办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代储。 第五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购置由国家防办负责,按照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进行。 第六条 各代储仓库在防汛物资到货后,应及时会同生产厂家代表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要与厂方代表及时协商解决,在确认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无误后方能正式入库,验收结束后要尽快向国家防办报送验收报告。 第七条 国家防办根据代储单位的验收报告向生产厂家结算有关费用,如在结算后发现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的问题而生产厂家不予承担责任的,由代储仓库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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