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类型 |
释义 | (一)父母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除非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剥夺监护资格。看起来,谁是父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个相当然的概念,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对父母的理解和确定也是个复杂的问题,这给未成年人能否获得适当监护也带来了挑战。对于父母的理解,简单来分,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对于养父母和继父母的监护资格确定,相对容易一些,但也依赖于对生父母的确定。 (二)特定亲属法定监护 特定亲属法定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后,由特定的亲属担任监护人。对于这些特定的亲属而言,只要他们有监护能力且被指定,其监护人的身份确定不以本人意愿为转移。这些特定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三)亲友意定监护 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外,还有亲友的意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与法定亲属监护有很多不同: (1)亲属范围上,可成为意定监护人的亲友范围更广,不局限于特定亲属,而且包括朋友。 (2)在监护人的确定上,这些亲友成为监护人首先基于本人意愿,而不是法定的。 (3)除了本人意愿外,这些亲友成为监护人还需要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有关未成年人的监护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监护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的,一般情况下是由父母来进行监护的,但父母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由亲属监护或者指定监护处理,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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