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项税额应该怎么算? |
释义 | 进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不含增值税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准予抵扣的情况如下: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3%抵扣进项税额; 4、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1、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现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短缺商品经查属人为,损失由个人承担的,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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