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 |
释义 | 一、案件事实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结合董婷再审申请书载明的申请理由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主要审查的问题为: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2月23日,徐达越先后向黄振多次借款,并出具多份借条。2012年4月12日,徐达越向黄振出具了4张共计500万元的借款借条。徐达越与黄振在诉讼过程中均认可,前述4张借条系由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2月23日期间的借条中的借款结账而重新出具。董婷和徐达越于2012年4月6日登记离婚。本案所涉借款行为发生在徐达越与董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问题,基于所涉夫妻债务系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而规定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责任应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中,董婷主张案涉债务为徐达越的个人债务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董婷有证据证明徐达越与黄振明确约定徐达越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二是黄振知晓徐达越与董婷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董婷向本院申请再审期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徐达越与黄振就案涉债务约定为徐达越个人债务以及董婷与徐达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且黄振知晓该约定的情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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