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古老的黄河故道上,坐落着一个素有“苏北桃花源”美誉的生态古镇——羊寨镇。成片的桃林,如嫣的桃花,独特的风情,每年都吸引着成千上万的游客前来踏青寻春,观光旅游。四月的桃花源,桃花烂漫,分外妖娆,蜂蝶翩翩,人流如织。在游人与桃花之间,更有那一抹蓝,形成了今年桃花源独特的风景,那就是 阜宁县 地税 局税收宣传志愿者们的身影。 连日来,阜宁地税牢牢抓住四月旅游旺季,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宣传主题,结合桃花源人流量大、宣传面广的特点,充分发挥直管优势,集中力量,对前来踏青巡游的游客展开税收宣传。该局通过在旅游景点较为显著的位置悬挂宣传标语、播放宣传短片、分发宣传资料等方式,造浓第十九 个税 收宣传月的氛围,让更多的人了解税收,关注税收,遵从税法。该局还将税收宣讲台搬进景点,并配合税收漫画展等形式,向游人详细解说税收知识,展现税收成果,广泛树立起依法诚信 纳税 的社会意识。 为扩大宣传月的影响,阜宁县局在理念上求创新,方式上谋突破,提出了依托红色革命旅游和绿色生态旅游开展税收宣传的工作思路,在新四军指挥部旧址纪念馆、苏北桃花源、十里马加荡、生态金沙湖等旅游景点展开税收宣传。前来旅游的各地游客对该局的宣传方式赞不绝口,普遍认为这种方式既给景点营造了热烈喜庆的气氛,也让普通群众有了一个接触税收、了解税收的机会,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