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企业在设立时要把选定的名称连同其它事项一起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设立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准申请变更。 4、企业法人改变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 5、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 6、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或数字组成的名称。 7、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前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此外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企业也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