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现行《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且在租赁合同期间之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还应该对租赁物承担维修的义务,承租人未履行义务,承租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为维修租赁物导致承租人使用的,应相应减少资金或者延长租金。因为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