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可以减免诉讼费用? |
释义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一、交通事故司法救助申请条件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用 (1)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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