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犯罪中止的认定: (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1、预备阶段;2、实行阶段(实行行为终了之前/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既遂结果发生之前)。 (2)自动性:因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放弃犯罪(能而不欲)。 (3)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即真诚努力地采取了足以避免既遂结果发生的措施,防止既遂结果发生。 (4)有效性:中止行为成功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否则成立犯罪既遂。 但如果行为人已经积极采取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由于出现异常的介入因素,且该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更大,那么仍然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