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监督职能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监督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功能。 1.行政督察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督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情况。这是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行政督察的有效性,对行政机关的督察活动必须做到规范性和时效性。规范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任何机关和个人,特别是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不得超越、偏离以上行政督察的合法性依据。时效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行政督察通常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以及专项督察。 2.行政纠错 行政监督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通过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时对其进行纠错改正。行政纠错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犯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纪律的情况下,特定行政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行政活动。行政纠错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纠错只是在发现问题之后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是一种被动的行政监督。 3.行政防护 监督都具有防护性的功能和作用,但是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监督,其防护功能不同。行政防护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功能,既可以防止某种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发生,又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关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再次或重复发生。行政监督的防护功能并不是以某种专门行政手段实现的,而是运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来约束、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通过制止和处分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来实现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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