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229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8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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