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公证可以取消吗 |
释义 |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提存的效力可分为三个方面:1、提存物风险的承担。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债权人享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所生的孳息,也承担在提存期间提存物的一切风险。3、提存费用的承担。进行提存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提存费用 法律分析 一、能否取消提存公证? 可以的。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以及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二、什么是提存公证理提存公证有什么法律效力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提存的效力可分为三个方面:1、提存物风险的承担。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为在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已经归债权人,所以债权人应当对合同的提存发生的不可归责于提存人、提存机关事由的毁损、灭失,应当由债权人承担;2、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债权人享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所生的孳息,也承担在提存期间提存物的一切风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3、提存费用的承担。进行提存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提存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三、什么情况下适合办理提存公证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的效力包括提存物风险的承担、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提存费用的承担。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公证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债务人逃废债的情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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