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提存撤销:最新法律规定及解读 |
释义 |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债权债务终止。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形下,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将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后,视为债务人已交付标的物。 法律分析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债权债务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拓展延伸 公证提存终止的程序和要求 公证提存终止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在公证提存过程中,当特定条件满足或需要终止存储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一般来说,公证提存终止的程序包括申请终止、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公证机关审核等步骤。要求方面,可能涉及到终止原因的合法性、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费用的支付等。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公证提存终止操作之前,建议咨询当地公证机关或律师,以确保按照正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结语 公证提存终止是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债权债务终止。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可在债权人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形下提存标的物。一旦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并经审核通过,提存成立,视为债务人已交付标的物。公证提存终止的程序和要求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在操作前咨询当地公证机关或律师以确保正确操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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