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需要。需要在 债权人 同意的情况下,将 个人债务 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 债务人 不再履行还款义务。被转移的 债务 具有可移转性,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 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