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缴费基数并不是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即所谓“社保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保基数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此问题中,“上海最低标准的社保,每月1247.7元,基数2599元”即社保基数的下限为2599元。而员工工资为3000元,略高于社保基数的下限,应如实填报为3000元。所以缴费基数并不是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当年度个人社保缴费基数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