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 纠纷案件由 知识产权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诉讼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