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侵权举证责任谁承担 |
释义 | 不同的侵权行为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一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的承担举证责任。因高风险作业造成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受害人应当对行为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民事诉讼法谁负交通事故的举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类和注意事项》一文中,就交通事故的证据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划分,而本文则对交通事故的提出主体,即交通事故的证据应有谁提出,谁负有举证责任进一步明确。 1、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该医疗票据遗失,且无法在医院补回,则该当事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它无法提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 2、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 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责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即使是此种情形,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就特定事项如自身受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数额多少的有关证据等,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责任能力有限,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方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特殊,而且相对比较简单,因而接下来本文中将重点介绍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下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民事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原告起诉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有义务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二是原告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原告损害是由被告生产的产品造成。 在原告完成上述举证后,如果被告提出免责,则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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