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
释义 | 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没有特殊规定,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对于限售期超过行权时间结束日的限售股质押,以及限售期限不明确的限售股质押,质押合同仍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如出质人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质权人还应关注《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半年后转让股份数的限制,如果质押股票的数量超过上述限制,且行权期在上述限制期间以内的,存在质押行为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一、质押股份注意事项是什么?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第二步: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第三步: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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