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失效了是否还可以签补充协议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失效的含义,即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签署补充协议呢?根据常识和法律规定,合同失效后,双方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签署补充协议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答案是“不可以”。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143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订立合同时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就说明,行为人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即行为人可以与合同的当事人为同一人,也可以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有哪些 1.主合同遗漏了一些事项,需要事后补充完善; 2.主合同的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澄清、明确的; 3.修改、变更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内容。 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同失效后,双方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签署补充协议也是不可能的。答案是“不可以”。然而,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补充协议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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