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原本不是村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经查实,公职人员本人知道的,视为公职人员本人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录用为公职人员的,自接到录用通知书次月起,不再享受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