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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索要彩礼还还是赠与有什么区别?
释义
    彩礼属于索要而非赠与,因其存在强制性和胁迫要挟的性质。交付彩礼是迫于风俗压力而非内心自愿,故不属于赠与。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应归还给男方。这一观点符合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婚姻伦理观念。彩礼赠与行为一旦婚姻不成立,受赠人无合法理由占有彩礼,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对方。
    法律分析
    彩礼属于索要而非赠与。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然而,彩礼是以交付一定财物作为恋爱、订婚和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习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种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违反这个“规则”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隐含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胁迫要挟的性质。
    而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物自主处分的行为。探究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对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礼及财物,实质上是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屈从于当地民俗形成的“亚文化”之强大规范力量,并非内心自愿。这种情况下交付钱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结语
    彩礼属于索要而非赠与。虽然司法实践中常以赠与对待彩礼,但彩礼实质上是基于结婚目的而交付的财物,常伴有非自愿的被迫因素。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而彩礼往往受到舆论压力和民俗规范的影响,缺乏自愿性。因此,彩礼不应视为赠与,而应视为索要。在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中,彩礼返还问题成为争议焦点。一般认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符合公平原则且不违背伦理观念。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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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