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方违约房屋买卖合同处理指南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可能构成违约的情形,包括收取定金后拒绝履行、未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而另售房屋、无法办理公证等。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在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时,需要考虑守约方的过失、获得的利益以及支出的交易成本等因素。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结语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的情形包括:契约即法,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卖方未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的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双方约定公证办理但未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无法达成一致;卖方约定赔偿同等已付购房款后可解约,但未过户的情况下诉请解除合同可能不会被支持。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但需考虑其他因素,如守约方的过失和履约情况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